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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08 11:19:53 阅读次数:

浙江财经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浙财大〔2021〕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各校区所辖区域内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园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并依照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对校园的交通管理,负责实施校园内车辆、车辆驾驶人和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日常管理,校内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做好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

其他各部门、单位应遵照本规定共同做好各校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教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相关工作列入部门年度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各校区内的道路、广场及校门附属区。

本规定所称人员,是指进入校区内的各类人员,包括校内工作人员及外来人员。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摩拖车(三轮、二轮、轻便)、专用工程车、拖拉机、轮式农用车、电瓶车等。

(二)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需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且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校区道路限速20公里。

(二)校园内车辆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

(三)校园内不得超速、超车、鸣喇叭、逆向行驶。

(四)凡出入校园道路从事运输物品的车辆,需主动接受门卫检验,持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方可离开。

第六条 严格控制校外车辆进入校园。

(一)禁止教练车、农用车、拖拉机、出租车驶入校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的,须经保卫处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禁止社会车辆在学校借道穿行、停车过夜。

(三)来校办理公务、运送物资等的车辆,需由校内相关单位提前申请报备;来校参加培训、考试或出席大型活动的车辆,可在规定时间内进校;进校施工的车辆,须由校园建设处、后勤中心等部门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出校园,且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四)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并同时向保卫处报告。运钞车、邮政车应按规定路线行驶。

(五)其它确需进入校园的校外车辆,由保卫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条 车辆停放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必须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内。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等楼道和门口,消防通道,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本校车辆可在校园内过夜;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如确需在校园内过夜的,必须经保卫处同意。

(二)必须拉刹车闸、关电路、锁门窗以确保安全,车辆及随车物品的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校内过夜车辆禁止开启防盗报警器。

(三)校园内禁止停放无证照机动车,一经发现,保卫处将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处置。

第三章非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非机动车须手续齐全,禁止手续不全、来路不明的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九条进出学校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需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且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二)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

(三)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保障车等,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不准骑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12周岁以下儿童一名除外)。

(四)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

(五)除保卫、后勤工作保障三轮车外,禁止其它三轮车进入校园;驾驶三轮车、电动助力车不准并行行驶。

(六)非机动车离开校园时,如携带大件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条 非机动车停放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下车推行,并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或指定区域规范、有序停放。

(二)全校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三)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阻碍道路通行。

(四)校园内共享单车的停放应文明、科学,师生使用共享单车绿色出行应文明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进出学校的人员,需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且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师生员工及外聘人员凭工作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身份证件进校。

(二)教职工家属凭身份证、校园一卡通等相关证件进校。

(三)外来办事人员凭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在各门卫处登记进出校门。

(四)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五)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2.在道路上坐卧、嬉闹、打球、放风筝、强行拦车、追车等;

3.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人员离开校园时,如携带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五章道路管理

第十二条 校门安装机动车智能管理系统,纳入系统管理的车辆,进出校门时自动抬杆通行。

第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校园交通标志靠右侧行驶。

第十四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个人,不得雇请拖拉机或8吨(含)以上的载重汽车进入学校,确因学校工作或施工需要,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中断交通的,应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原有的状态。

第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工作实际,可以对车辆、人员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六章 因公来访车辆预约管理

第十九条因公来访车辆预约进校办理流程

(一)校内各二级单位提前在网上办理因公来访车辆进校申请,按照表格内容填写因公来访详细信息(包括进校事由、来访时间、车辆牌号、二级单位经办人联系方式等)。

(二)因公来访车辆在校访问期间,车辆凭号牌识别进出校园,按规定计时收取停车费。二级单位可发放优惠券予以减免。

(三)禁止与学校交通管理文件政策不符的各类预约申请。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必须本着为学校负责任的态度认真执行校外车辆因公来访预约办理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一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保卫处。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请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调解;对于产生重大后果的或者调解不成的,自行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并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凡是符合简易处理的交通事故类型,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交通。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照价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人及非机动车

(一)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如违反本规定的,保卫处执勤人员一经发现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多次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滞留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部门。

(三)不服从管理且态度恶劣者,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

(一)对于违反本办法中机动车行驶及停放相关规定的,保卫处将对车辆采取通报批评、移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采取拖车、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等处理。

(二)机动车驾驶员属校内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保卫处执勤人员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劝导;不服从管理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校内机动车通行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机动车驾驶员属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纳入机动车智能管理系统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浙江财经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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