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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机动车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08 11:11:10 阅读次数:

浙江财经大学机动车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浙财大〔2021〕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校园交通管理,方便师生车辆进出,提升校园交通智能化管理水平,保障学校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标准》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学校下沙校区教学区。学校在下沙校区教学区实施机动车智能管理系统,所有机动车辆智能自动识别进出校门。智能自动识别车辆分为固定用户车辆和临时来校车辆。固定用户车辆是指已办理校园机动车通行证的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经系统自动识别后,实现不停车自动开闸通行。临时来校车辆是指临时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经系统自动识别进入校园,离开时系统计时收费。

第三条学校交通管理部门为保卫处,学校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下属杭州文益后勤服务公司收费。

第二章 车辆的分类收费标准

第四条根据“严格控制,分类收费”的原则,经杭州市公安、物价部门审批,对进入校园的固定用户车辆和临时来校车辆免收泊位费或收取相应的泊位费。固定用户车辆通行证分A、B、C类。

第五条 固定用户车辆的申办条件和收费标准

A类:学校公务用车、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在合同履行期内的外聘人员)的小型机动车辆,免收停车费。学校教职工每人可以指定2辆常用车,均享受A类通行证待遇。在校博士生参照教职工,可指定1辆常用车,享受A类通行证待遇。

B类:外单位经常性来校送货的车辆、租(借)用校内场所工作人员的车辆以及业务单位经常性进出校园的车辆。该类车辆可以申请办理包月收费,每辆每月120元,或按临时来校车辆的收费标准执行。非全日制学生参照执行。

C类:在校全日制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机动车通行证。经学校同意居住校外的在校全日制学生,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可申请办理C类通行证,按B类包月标准的8折收取停车费。包月时间不可超过一学期。保卫处每学期初集中审核办理。

第六条 临时来校车辆的收费标准

根据杭政办〔2014〕101号文件规定和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物价局核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辆每小时4元,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停车时间6至24小时的按6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大、中型车辆按小型车的双倍收取。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

(二)学生报到日、校友返校日、校庆日当天全部车辆免费通行;

(三)使用停车优惠券(5元/辆·次,费用由发放单位承担,由计划财务处定期结算)的临时来校车辆。

第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相关规定制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所有车辆收费标准亦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所有车辆可用现金支付,也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

第三章 固定用户车辆的申办

第九条 申请登记固定用户车辆,申请者应向学校保卫处递交《浙江财经大学校园机动车通行证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办理材料,经审核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

第十条 固定车辆的申办手续

(一)A类车辆

1、校属公务车,凭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提供的公务车辆清单办理。

2、申请人可在校园一站式网上服务大厅通过“校园机动车通行证申请”进行办理,或线下办理。车辆为本人的,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不是本人的,需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以及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法人证等复印件)、车主联系方式。

(二)B类固定车辆

由学校相关部门线上提交申请或车主线下提交申请,提供与本校业务往来证明文件(注明业务往来时限)、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现场缴纳包月费用后办理。

(三)C类固定车辆

学生需提供家长同意书、《浙江财经大学校园机动车通行证申请表》、本人学生证、驾驶证、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车辆非本人的,还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法人证等复印件)及车主联系方式。需申请的学生可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交相关资料,保卫处按照总量控制、集中审核的原则,审核通过后通知本人到现场缴费办理。仅可办理本学期包月。

第四章 校园交通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内交通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财经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类固定车辆仅限于申请人使用。车辆信息变更时应主动到学校保卫处重新登记备案。学校保卫处定期对各类固定车辆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B、C类固定车辆包年、包月期满后,自动失效;若还需继续使用,须及时交验所需资料和续费,否则按临时车辆计时收取停车费。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采取取消固定车辆通行权、通报相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追缴所漏交的停车费等处理措施,违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车辆通行证的。

(二)一年内违反《浙江财经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次(含)以上的。

第十五条 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学校不承担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财经大学机动车辆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大〔2019〕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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