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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22 16:16:00 阅读次数:

浙江财经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浙财大〔2021〕233号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以及《浙江财经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财经大学校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浙江财经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自我答责”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学校倡导绿色安全出行。

第四条  浙江财经大学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校园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学校授权保卫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认识到电动自行车在购买、停放、充电、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潜在危害性;

(二)协助废旧无主电动自行车、违规电动自行车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办理校内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分为教职员工、学生和合作单位人员三类。

教职员工的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逾期必须重新办理。

学生的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期满作废。

合作单位人员的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根据合同时效设置有效期,逾期作废。

学校每年10月对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有效期进行一次集中核查。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办理实行线上申请,线下领取、安装的方式。

师生员工通过一站式网上服务大厅提出《浙江财经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申请》(合作单位人员由相关部门经办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电动自行车照片:能完整清晰显示车型、车牌号;

(二)本人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三)身份证明:车主身份证正面照(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合作单位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材料。

保卫处在每个月最后一周进行集中审批,审核通过后,可在下个月7个工作日后领取、安装校内通行证。领取、安装校内通行证时需现场交验车辆,核查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身份证明,并签署安全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内电动车通行证。

第十条  所有办理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一条  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通行证。

第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有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  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浙江财经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内通行证的车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校园内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二)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三)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四)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五)严禁逆向行驶、骑车时使用手机或者浏览电子产品、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单手骑车、手持物品、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酒后骑车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离开校园时,如携带大件物资应主动说明并配合门卫检查;

(七)遵守交通指示标志,服从指挥;

(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非机动车道路通行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校园环境秩序。

第十七条  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  校内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要加强师生员工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规行为,杜绝安全隐患;协同保卫处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不戴头盔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在1个审核周期内违规行为记录达3次的,将收回校内通行证,新的审核周期开始后方可重新申请;对违规驶入校园的车辆,将责令驶离校园。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骑行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内通行证的,学校保卫处将收回其校内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

(一)办证时提供虚假牌照或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情的;

(三)转借牌照或校园通行证的;

(四)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五)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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