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租房治安、消防安全,自觉地建立起高度警惕和防范于未然的安全意识。特制定出租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各类各种出租用房。
第二章 出租房治安、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向承租人宣传有关出租屋治安、消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第四条 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消防情况,并如实将治安隐患向公安派出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
第五条 严禁利用出租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严禁利用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七条 一年内在出租屋内发生二次以上治安案件,或发生一次以上刑事案件的,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终止其租赁资格并解除租用合同。
第八条 应经常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的治安、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章 承租房责任人的治安、消防责任
第九条 承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治安、消防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义务,落实各项治安、消防防范措施;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
第十条 各承租房由责任人、店长、领班组成三级安全检查小组,负责对承租房的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每位员工负责的范围内,各司其职。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检查。检查内容分三级检查制:
一级检查
每位员工负责的范围内,各司其职。每天工作完毕必须检查:
1、各类电源开关是否按规定正常地关闭或接通。
2、现金、贵重财物是否放好或交由专人保管。
3、各类门窗是否关好锁好,是否留有火种或发现漏水。
4、一旦发现隐患、险情应及时汇报并处理。
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品格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6、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的畅通。
二级检查
当班店长或领班每日营业结束时对店内进行检查。检查包括:
1、各类运转设备是否正常。
2、卖场内是否有滞留人员。
3、对一级检查进行复查。
4、检查完毕填写当日检查记录。
三级检查
由承租人定期负责,对一级、二级检查工作进行考核,发现错误及时指出并限时整改,每次核查完毕应填写记录。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