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生活的安全,正常用电、用气,节约能源,根据省、市安全用电、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校内用电、用气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用电管理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校内的所有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巡查、日常维护均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实施。未经后勤服务中心审批的用电项目,须经重新审批、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二章 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接线用电。室内电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公共事务管理处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无电工执照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第四条 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第五条 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充分考虑合理配置,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六条 各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禁止使用电炉及“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产品、不合格产品、劣质电器产品和自制的用电设备。严禁私拉乱接、自行改线或铺线,以免发生短路及漏电现象。)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第七条 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第九条 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后勤服务中心或用电单位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条 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和外单位因施工(包括小面积装修使用香蕉水、稀料等危险品动火)需动用明火的工程,应报学校保卫处批准,并确定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相关用气部门必须遵循用气“三标”管理要求,督促切实做到燃气器具标准化、安装标准化、操作标准化;
第十三条 重点加强燃气胶管气密性检查和灭火器的配备及使用。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安全员做详细记录并及时处理,杜绝因用气管理疏漏引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若发现天然 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十五条 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气阀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 气泄漏情况。
第十七条 食堂使用石化气、天燃气等热能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行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新装、改装天然 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 气管道;
第三章 用电、用气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用电、用气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由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电、用气知识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二)用电、用气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用电、用气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用电、用气检查情况是否建立台账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气、用电有否违反安全管理制度;
(二)并对用电、用气安全检查情况建立台账制度;
(三)检查燃气胶管是否老化,两端连接是否紧固;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 举和监督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