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和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校园消防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本校住宿、工作、学习、施工、过往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校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学校依法履行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消防安全领导与责任
第七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三)确定学校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督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六)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根据学校实际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保卫处。
第十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拟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智能化水平;
(九)受理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一)落实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制定值班岗位职责,人员持证上岗,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鼓励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或资格证书;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每年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存档备查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部门备案;
(十四)完成学校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证本单位范围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时对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指定专人为本单位安全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审查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对于有出租业务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单位负责,承租单位应遵守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约定事项;独立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学生宿舍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厨房)、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使用等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等;
(八)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在活动举办前报保卫处备案,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卫处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损坏需要维修的,由各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报保卫处维修。
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设施、器材,应及时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统一配置、更换或维修。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修由单位自负,并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按照消防规范要求足额配置,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保卫处负责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的日常检查,定期对消火栓、末端试水装置进行出水及静压试验。涉及校园供水管网的,由校园建设处、后勤服务中心协助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后勤服务中心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电气线路。
第十七条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同时,各单位负责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造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且在规定的质保期内。
学校各项工程和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报请保卫处参加方可进行。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国家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视情况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应急救援消防机构或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应急救援消防机构或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学校应当积极选用智慧消防管理平台,逐步推广使用电子化消防工作档案。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非重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应急救援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保卫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应急救援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以及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一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处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送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成立指挥部,下设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实验室须建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种类、品名、数量、危险性、应对措施及使用台账等清单;其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所在单位审批后,再由所在单位报送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一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三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四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节约使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方式的责任追究。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各单位,包括机关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及经营服务机构。驻校内其他单位由校内主管单位负责监管,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财经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财大〔2014〕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