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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0 09:28:35 阅读次数:

浙江财经大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安全管理,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秩序良好的校园环境,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等级平安校园建设,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学校维护安全稳定工作、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等。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专群结合、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并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教学、科研及其他管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六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和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分工管理、协同配合,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管理条件。

第二章组织领导体系

第八条党委书记、校长为全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领导、组织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分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二)本科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

(三)师生教学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四)师生科研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科研处负责;

(五)研究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

(六)校园秩序、大型活动以及教学办公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七)学校资产、房产、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八)在建工地及其临时生活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由校园建设处负责;

(九)文华校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由文华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

(十)留学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国际学院负责;

(十一)继续教育学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十二)信息网络系统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

(十三)学生公寓、能源、特种设备、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十四)独立学院所在校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独立学院负责;

(十五)招待所、出租房屋等经营性资产的安全监督管理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

其他范围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确定。

第十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作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保卫处,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履行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协调职能。

第十一条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设置综治联络员,职工人数(包括聘用制用工)超过15人的,应成立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小组。

第三章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四)表彰奖励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五)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分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执行安全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

(二)组织制定职责范围内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三)制定并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对安全隐患和责任事故提出整改或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综治办主要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党委、行政指示精神,落实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制定和实施具体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二)开展人防、技防、物防建设,拟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投入计划;

(三)履行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及指导安全演练活动;

(五)维护学校治安,处置或协助处置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六)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和建立安全隐患台账的情况;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七)协助公安机关、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和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八)开展治安综合治理,与公安、消防、城管、街道等部门协作,共同维护校园秩序;

(九)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落实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管理经费;

(三)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制定并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督促、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制定并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

第十七条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的发展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对学校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各分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

第十八条综治办和分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调阅有关书面资料,向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成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责成被检查单位停止相关活动、制定整改方案,报分管部门审批。

(四)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要求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配合综治办和分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在涉密部门(单位)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分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分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互通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问题,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分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有关分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分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作出立即整改的决定,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必要措施。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除有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分管部门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责任单位采取临时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分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安全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发现有单位未经批准或检查验收合格擅自启用(或开工)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教育和培训师生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监督师生员工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出租场地、设备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出租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分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途径,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九条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和各分管部门在职责范围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分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分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三十三条参与事故抢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四条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分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并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并追究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的责任。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进行经济赔偿,其所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进行事故原因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厘清责任,提请有关部门给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分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安全隐患信息库和安全事故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独立法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浙江财经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浙财大〔2014〕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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