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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户口迁入须知

发布时间:2022-04-08 16:30:02 阅读次数:

一、学生户口的基本政策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五章第四节大中专院校学生

第五十八条: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往学校。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

第五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凭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新生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登记。

未及时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的,可以凭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六十条 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的,应当凭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或省级高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材料,将户口由转学前学校迁至现就读学校。

因故退学、肄业或被开除学籍的,应当凭学校通知或相关证明,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

在学期间,已将户口迁往本省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因实际需要,可以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六十一条 毕业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毕业学生的户口迁出登记。学校未申报的,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申报,将户口由学校迁往就业地;凭毕业证书申报,将户口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凭结业证、肄业证明或学校其他证明申报。

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时申报迁往省外就业地的,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

因就业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的,凭原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原签发户口迁移证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换领。

第六十二条 户口由学校迁往就业地的,凭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的本省籍学生,在本省就业的,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协议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户口直接迁入就业地。

第六十三条 户口由学校迁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以及毕业当年未就业的,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入学前或现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二、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1.新生入学时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

2.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以及以上学历学生,下同)户口自愿迁往学校后,在学期间,除退学、肄业、开除学籍、转学外户口一律不得迁出(浙江省内除外)。

3.请各位新生在迁出前核实自己户口真实合法性、严禁假冒他人身份信息或者使用假户口,一旦查实,将从严处理。

三、户口迁移证注意事项

1.户口迁移证的要求

(1)检查迁移证的字迹是否清晰可辨认;不能有涂改痕迹;

(2)完整填写出生地、籍贯一栏:是普通省份的写到市、县一级(例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X县);是直辖市的写到区一级(例如:上海市浦东区);

(3)确认迁移证上盖有迁出地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

(4)核查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是否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请在户籍地派出所处理好后再办理落户手续。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须回迁出地派出所重新开具,填写不规范的迁移证将无法落户。

2.迁往地址填写: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学源街18号浙江财经大学。迁往地址填写不规范的迁移证将无法落户。

3.迁移证右上角须注明2个电话:一是学生本人手机号码,二是学生父母一方的电话号码,两个号码必须真实有效并标明号码所有人。学生需将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同一张A4纸上)附在迁移证后。

4.开学报到后,由学院新生辅导员统筹,按时将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收齐交至保卫处户籍办;逾期未交的,由学生自行持迁移证回原籍恢复户口。


浙江财经大学保卫处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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