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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8-06-19 15:34:33 阅读次数: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各类群众性活动的领导及管理,确保群众性活动有序开展和师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群众性活动,分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小型群众性活动两种。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全校师生举办,或外单位来校开展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校园文化活动,名家论坛、学术讲座、挂靠本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演唱会、音乐会、庆典(年会)、文艺演出(包括焰火晚会)、体育竞赛、校内各类协会开展的各类群众性活动,小型群众性活动是指由本校各部门、社团或学生组织开展的人数在200人以上(或有外来人员参加的、人数超过5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上述群众性活动。

(三)学校党委宣传部、工会、党委学工部、党委研工部、教务处、科研处、公共事务管理处、体军部是各类群众性活动相应的主管部门,负有监督责任。

保卫处负责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二、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程序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主办方)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和公安部门的安全许可。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事项,主管部门须报校办和保卫处备案。

(二)举办小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程序

举办小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同时须报备保卫处。

1、举办各种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意识形态领域内的群众性校园文化活动,主办方应填写《浙江财经大学讲座审批表》,并经主办方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必要时应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1)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全校或本部门师生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挂靠本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以及外单位租用我校场馆举办的这类活动,主办方须填写《浙江财经大学讲座审批表》,经党委宣传部(必要时应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邀请校外人员主讲的还须提供讲座人的相关资料,经主办方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时报校办备案。

(2)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以及在校园网上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同时报校办备案。

(3)对于经审批同意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校内外新闻单位必须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进行宣传报道,并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

2、举办名家论坛、学术讲座,以及挂靠在本校的各类协会、学会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主办方须填写《浙江财经大学讲座审批表》,经科研处审核(必要时应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举办。

3、举办各类演唱会、音乐会、庆典(年会)、文艺演出(包括焰火晚会)、体育竞赛、校内各类协会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以及学生就业招聘、政府部门或外单位外租用借用学校场地等开展的各类群众性活动,主办方应填写《浙江财经大学群众性活动申请表》,由主办方负责人审核,经场馆管理部门计划安排后,报经主管部门(必要时应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1)主管部门举办各类演唱会、音乐会、庆典(年会)、文艺演出(包括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主办方举办上述群众性活动,须经校团委同意并报保卫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同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2)主管部门举办各类就业招聘、体育竞赛等群众性活动,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主办方举办上述群众性活动,分别报经党委学工部、体军部审批同意。

(3)主管部门举办各类公务员考试、职业考试、知识竞赛等群众性活动,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主办方举办上述群众性活动,须经教务处审批同意。

(4)在室外公共场地举办各种群众活动(包括外来摆摊展览、展销等商业活动),由主办部门负责管理,并须报保卫处、公共事务管理处共同审批同意。

(5)政府部门或外单位外租用借用学校场地等开展的各类群众性活动,由校办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或经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同意。

3、下列活动的组织举办不需申请:根据学校党委或行政决定而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某部门根据经学校批准的工作计划而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群众性活动;常态化的周末影院播放电影活动;学校接待中心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

三、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1、申请举办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必须在举办日前20个工作日(大型群众性活动)或5个工作日(小型群众性活动)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说明举办群众性活动的目的、方式、人数、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单位和安全措施等。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必须注明受邀人员的基本情况。

2、主管部门在接到举办群众性活动的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活动日前的7个工作日(大型群众性活动)或2个工作日(小型群众性活动),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3、申请举办群众性活动要求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部门接到主办方申请后,应通知有关部门、单位与主办方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

4、申请举办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须持有审批完毕的《浙江财经大学讲座审批表》或《浙江财经大学群众性活动审批表》,提前与场馆、场地主管部门预约。如时间发生冲 突,应优先保证教学和学校重大活动的按时进行。

5、如所举办群众性活动存在安全隐患需保卫人员协助时,主管部门审批时应与保卫部门协调。有校外人员参加的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保卫部门要按程序向公安机关报备。遇有公安机关不批准举办的,不得私自或变相强行举办。

6、主管部门对因主办方申请的时间、地点举办的群众性活动而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在决定许可时和许可后,可以变更举办群众性活动时间、地点,并通知其负责人。同时报备保卫处。

7、对经公安部门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方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要求变更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报校办。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审查决定许可或不许可。主办方取消活动的,其负责人应当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及预定的参加者,参加的人员已经集合的,主办方及其负责人应负责做好人员解散工作。

四、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

(一)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对其主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方的主要负责人为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方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6、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报保卫处备案。

(三)主办方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1、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明确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3、按照公安部门的安全许可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主办方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4、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活动场所所能容纳人员的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5、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事先演练;

6、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7、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1、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3、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做好电、气等安全保障工作。

(五)保卫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审核主办方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2、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3、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4、划定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5、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6、及时处置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遇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举办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主办方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二)组织群众性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社会或他人的利益。

(三)凡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 、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安全没有保障的群众性活动不得举办。已经举办的,在举办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学校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有权予以制止。活动的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应当配合,服从管理。

(四)申请在校外举办群众性活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校办、保卫处向政府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申报。

六、举办群众性活动的法律责任

(一)主办方擅自变更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擅自扩大活动规模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二)主办方或场馆管理者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分。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造成后果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申办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在群众性活动结束后,要做好室内外广告的清理工作。

(二)场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外经营性场地租借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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